電子報第八十六期(96.11.07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       (有著作權  轉載必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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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著作權時事分析

1.如果,科技保護措施是一個錯誤?

科技以革命性的姿態,全盤推翻原有的技術,向前跨步邁進,而法律則是以演進式的推移,在既有的架構與思維下,亦步亦趨地努力追隨。科技永遠走在法律之前,法律要不要立刻跟上,還是「停、聽、看」之後,再採取適當的回應,一直考驗著立法者的智慧與決斷。從附有防拷及限制播放設備之軟體的音樂CD,到單曲MP3音樂數位檔案;從網站一對多的集中式地下載,到P2P多對多的分散式分享;從附有科技保護措施的MP3音樂數位檔案,到捨棄科技保護措施的MP3音樂數位檔案。這一切的發展,似乎告訴世人,科技保護措施其實是錯誤的選擇,建立傳輸方便迅速、價格低廉合理、合法授權的利用管道,才是音樂行銷的正確作法。如果真是這樣,我們不得不質疑,過去一昧聽從著作權人的訴求,以國際公約及國內立法訂定科技保護措施條款,造成音樂產業發展偏失,阻礙鎖碼或網路傳輸科技研究與發展,是不是也是錯誤的決定?

2.著作甚麼時候才算真正的公共所有?

著作權法具屬地性,在本地的行為要依本地的著作權法,不必遵從其他國家的著作權法。但網路沒有國界,如果其他國家的網友可以接觸到本地的著作,就必須考量該國著作權法的規定,則關於公共所有這個議題,是不是就等於必須是依全世界各地的著作權法,都已認定是保護期間屆滿的著作,才是真的公共所有著作?還是將會產生「最長期間法則(the rule of the longest term)」,必須等到各國著作權法所定的最長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,才會成為公共所有?如果是這樣,著作權法的屬地主義原則,是不是就不適用於網路世界?

3.發動著作權侵害訴訟的臨界點

發動著作權侵害訴訟的臨界點,在於侵害行為嚴重影響了著作權人利益,而訴訟足以得到一定對價的那個時點。任何一個侵害著作權的行為,一旦完成,就構成侵害,不要以為著作權人沒有來主張權利,就不是侵害,那是因為侵害還不夠嚴重,還沒引起著作權人注意,即使注意到了,也可能基於成本的考量,先把你記下,等到夠划算了,就是著作權人出手的時機。

三、著作權判決評析

作詞作曲者與唱片公司的著作權爭議

早期很多作詞作曲者和唱片公司有合作關係,但因為當時著作權觀念不普遍,雙方的關係如何,非常紊亂,彼此認知也不一致。過去的事到底如何約定,沒有白紙黑字,即使是當事人在世,也不一定說得清楚。縱使是白紙黑字,當時為了著作權註冊所出具的文件,是否都如雙方真意,也不一定。這一切都是因為著作權意識薄弱,未認真考慮透過白紙黑字,也沒有對相關詞句仔細斟酌,乃會發生日後的諸多爭議。目前的著作權人著作權意識提高了,這些議題多會尋求專家處理,應該就可避免日後的爭議。

四、認識著作權

1.著作權與合理使用

一般人望文生義,一定會認為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,是要保護著作人的權益。不過,從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,可以更進一步的體會,保護著作人的權益,並不是著作權法的唯一目的。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:「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,調和社會公共利益,促進國家文化發展,特制定本法。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。」所以說,著作權法立法的終極目的,是要「促進國家文化發展」,而為了要達到這項目的,必須透過「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」與「調和社會公共利益」為手段。

五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不知作者可以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嗎?

強制授權的核准,與是否知悉作曲、作詞者無關,惟應知道誰是著作財產權人,才好支付使用報酬。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:「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,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,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,並給付使用報酬後,得利用該音樂著作,另行錄製。」又依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二條、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該條第二項規定,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,應檢具申請書,申請書應記載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、國籍及住、居所,住、居所不明者免予記載,故如不知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,並無法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。若知道誰是著作財產權人,應該就會知道誰是作曲、作詞者。關於支付使用報酬,若知道誰是著作財產權人,但不知其下落,可以向法院提存後使用音樂。

2.音樂著作強制授權可否改作原著的音樂?

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是關於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方面的強制授權,以供作成錄音著作,並沒有限制不能改編,惟對於著作人格權無影響,所以完成的錄音著作仍要標示音樂著作的作詞、作曲者,不可改變其著作人,但若真不知誰是作詞、作曲者,可以不標示,只增加標示錄音著作之著作人。

3.法律有規定不可以販售教別人燒錄光碟的教學書籍嗎?

法律雖沒有禁止販售教別人燒錄光碟的教學書籍,不過,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關於禁止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的規定,應該要注意。現在很多書店不再販售教人燒錄光碟的教學書籍,應該就是因為這些書籍的內容,不僅是單純教大家備檔,還包括如何破解或規避著作權人所設置的防盜拷措施,為了避免自找麻煩,書店們甘脆都讓這些書下架。

4.著作權仲介團體的性質疑義?

「著作權仲介團體」這個名稱本身,就不足以顯示其角色,與房地產仲介或外勞引進的人力仲介不同,後者純屬於供與需雙方的中介者角色,著作權仲介團體卻是由權利人所組合,它真正的角色,是代表權利人與利用人,處理著作利用的集體授權、收費與分配工作,它是權利人一方的代表,絕不會如一般仲介業務,以雙方公平利益為考量,它更是利用人的相對一方,偏向著作權人,不會是站在著作權人與利用人之間的公正第三者,它的主要功能是有利於著作權人的「集體管理組織」,只是附帶造成利用人在使用著作時的方便性,雖然法律上要求它必須做一些有助於著作利用的活動,但它不會是一個公益組織,因此,國際間對於這類組織,多以collective society稱之,不認為它是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。

5.影印業者如何取得合法隨選列印授權機制?

若影印店沒有能力與個別作者洽談授權之事,可以結合著作權仲介團體,讓他們處理授權事務,對影印店而言,如何合法經營是前提,其他的關於影印費及費用分攤,自有市場機制可以運作。語文著作權仲團體是個可以嘗試接觸的管道,也不必排除直接與著作權人或出版社接觸的可能,有人為了獲利,有人為了產業新模式的建立,市場機制會產生,重要的是要有人努力推動,規畫出機制,給一些利益,說一些理想,總比盜版風險或無利可圖來得好。

六、新書推介

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」(含封面)即將由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於二○○七年十一月下旬初版發行。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,為「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」所編寫之教材,對於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作細部剖析,言簡意賅,並有擔任講座使用之Powerpoint檔,值得著作權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閱。

七、專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二○○六年二月中旬再版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

2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3.「著作權法逐條釋義」(ISBN978-957-11-4679-9),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○○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360元。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,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,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,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,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。

八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九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十、取銷訂閱電子報

十一、與主持人在MSN相見  copyrightnote@hotmail.com